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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在即,水轮泵“专属国标”却被一纸通知删除

时间: 2026年9月30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0次

2026年9月,福建省建阳区一项灌区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把一个略显专业的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一份已经写入招标文件的国家标准,为什么能在开标前被一纸《补充通知》“删除”?一家专业经营水轮泵的企业提交书面异议后,等来的不是答复,而是继续等待。当投标规则可以在数日内被反复改写,投标人到底依据什么来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又该从哪里谈起?

一纸通知,删掉了水轮泵唯一的专属国标

引发争议的项目是“福建省2025—2030年建阳区龙吉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泵站设备)采购”。据投标人公司提交的材料,原招标文件中未有水轮泵设备执行GB/T6490-2021《水轮泵》国家标准,提了异议函后增加了“水轮泵整机制造、结构、配置、质量要求按GB/T6490-2021《水轮泵》执行”“水轮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按GB/T3216-2016执行”“潜水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按GB/T3216-2016执行”。

2026年9月22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发布《补充通知》,直接删除此前《答疑澄清及补充通知》中的三条条款,即“水轮泵整机制造、结构、配置、质量要求按GB/T6490-2021《水轮泵》执行”“水轮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按GB/T3216-2016执行”“潜水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按GB/T3216-2016执行”。同时,通知解释称:招标文件中的“水泵”系流体输送泵类设备的大类统称,包含水轮泵、离心泵(潜水泵)、轴流泵、混流泵等类型,水轮泵与潜水泵同属实现水体提升输送功能的泵产品。

删除之后,整份招标文件中,水轮泵还有没有对应的产品质量、性能、验收、检测依据?投标人公司给出的答案是:没有。

焦点一:无需电力驱动水轮泵,凭什么要按“必须通电”的电泵标准评审?

据投标人公司提交的国标封面与专项论证材料:水轮泵是“水轮机+水泵”一体化水力提水机械,没有电动机、不接外部电源,完全依靠渠道、河道的自然水流落差驱动,适用水头1—35米,其专属标准是GB/T6490-2021;而GB/T3216-2016《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与GB/T25409-2025《小型潜水电泵》针对的是电动泵类,检验项目里包含绝缘电阻、绕组耐压、潜水电缆、电机温升等电气安全强制项。

论证材料进一步指出:水轮泵没有电机、没有绕组、没有潜水电缆,客观上无法完成电泵标准的电气安全全套检测;反过来,潜水电泵没有水轮机结构,也无法满足水轮泵标准对水轮机效率、水头比的考核。两套标准体系的考核对象、检测项目、合格判定指标互不兼容。

一台不需要通电、靠自然水流就能提水的设备,若被要求按“必须通电、测绝缘、测温升”的标准来评审,究竟是在评价产品质量,还是在评价它能不能满足一套根本不存在的条件?而一家专业生产水轮泵的企业,产品做得再好,恐怕也难逃“天然不达标”的结局。

焦点二:一改再改的代价谁来承担?

投标人公司反映,本项目自开标前后已多次发布澄清、补充、变更通知:先是在2026年9月的《答疑澄清及补充通知》中调整商务评分、设备业绩、投标资格、平台网址等六项内容,并明确水轮泵执行专属国标的验收条款;随后又在9月22日将上述验收条款全部删除。公司认为,多次实质性变更叠加,压缩了投标人合法的投标准备周期,也使招标文件依据不稳定、版本混乱。

焦点三:异议书已送达,答复在哪里?

2026年9月27日,投标人公司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交《招标文件澄清内容违法质疑函》,请求:立即撤销9月22日违法澄清内容;恢复GB/T6490-2021作为本项目水轮泵产品评审、检测、验收的唯一合法依据;明确水轮泵(水力驱动)与电泵(电机驱动)两套独立标准体系,禁止交叉套用评审;对违规修改招标文件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三日内书面正式回复。

9月28日11时,该函件经邮政妥收。同日,投标人向属地水利主管部门——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递交《督查督办申请书》,请求核查招标文件多次违规修改、9月22日删除水轮泵专属国标、混用不同动力原理泵类评审标准等事项,督促招标人及代理在依法答复异议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并将核查整改结果书面反馈。

截至发稿,投标人公司称尚未收到招标人及代理对异议的书面答复,招标人及代理亦未就此公开回应。异议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招投标活动是暂停还是继续?监管核查何时给出结论?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这场招投标能否在阳光下进行。

法律早有明文,公平不该是“可选项”

本项目系建阳区重点水利灌区改造政府投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异议处理及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均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亦要求,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那么问题来了:删除专属国标、仅以“水泵大类”概念概括两类动力原理完全不同的设备,是否符合“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的要求?是否构成对特定专业品类的变相排斥?这需要监管部门给出明确答案。

规则可以改,但公平不能打折

从写入国标到删除国标,从明确标准到“大类统称”,一场本应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留给投标人公司的却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和迟迟未到的答复。投标人公司表示,其诉求并不复杂:撤销违规修改,恢复水轮泵专属国标GB/T6490-2021作为评审验收依据,让专业企业能在同一套规则下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并非不能修改,但修改应当依法依规、理由充分,并给投标人公司留出合理的响应时间;标准体系并非不能统一,但不应以牺牲特定专业品类的公平为代价。事件最终如何定性,有待水利、财政等监管部门核查后给出结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每一次“以本通知为准”都经得起检验。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771884627932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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